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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分類:其他 | 發佈:2010-10-21 | 點擊數:7279

自由與您

姚孟昌老師
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

當您看到一位法律學院的教授來跟各位談「知人」時,您會不會以為作者想教你們一些可以洞悉人心、保護自己、避免被騙的法律常識﹗若是如此,這篇小文應以類似「我不是教你詐﹗」為題才對,怎麼會是「自由與您」﹖您疑惑的沒錯,因為今天要跟您談的是比「在法律上知人」更為基本的問題,那就是人與自由到底有何關聯﹖

相信不少人存著疑惑問﹕「究竟學校發下這本手冊要作什麼﹖我們花了時間讀這個東西又要作什麼﹖」您的問題正是我的問題。我也疑惑著﹕「這本手冊究竟應該談點什麼內容﹖為何我們除了課堂教授專業知識,還要額外地跟各位談談怎樣『知人』﹖」當我們問這些問題時,其實我們已經本能地運用天賦的權柄-自由與理性反思遇到的事務。您明白並沒有人強迫你要看完這篇文章。您可以繼續往下看或選擇把這本手冊拋開,這都是您的自由。當您一方面思索這本手冊對您是否有益,也正是您自由地定義行為價值的時候。 當您決定根本沒有必要虛擲光陰於這麼一位言不及義的老師身上,這也是您的自由。不過,假如當您打算把這本書拋開,決定忘卻上面我講的每一句話時,忽然同學告訴您,這本書中有期中考必考的內容。我相信您這時一定會覺得不舒服,因為您感到您的自由已經被限制了。至少您會擔心如果沒有好好看這本手冊,很可能會影響您的成績。此時,您會問,憑什麼學校要我們讀這個東西﹖這本手冊有重要到必須成為考試內容嗎?我雖沒唸完,也不代表我不懂你們這些老師的陳腔濫調啊﹗何況就算我唸了,也通過了考試,你們能夠保證我因此擁有一個美好的人生嗎﹖憑什麼學校要求我們唸這麼無聊的東西呢﹖

親愛的同學們,別緊張﹗這本手冊不會成為您任何一門考試的內容。老師只是藉著這個例子告訴您,當您擁有自由時,您甚至感覺不出自由的存在與可貴。可是當您的自由被限制時,您會覺得不便,覺得有被壓迫、被限制的感覺。此時,您可以選擇沉默。不過如果您願意開口問道﹕「喂﹗憑什麼你限制我的選擇,干涉我的自由﹖」那老師真的很開心。因為那是一位自由的人應該問的問題。只是智慧告訴自由的人﹕「自由不是指一個人可以任意而為。自由本身也不是人生的目的。自由給我們機會去判定那些事情該作,那些事情不該作。那些事情適合我們作,那些事情不適合。那些事情值得我們作,那些事情不值得我們作。」我們之所以需要智慧的指引,是因為我們必須且能夠依靠理性選擇來創造一個美好的生活。至於其它生物則依照其生物本能來生活。這是人與其它生物最根本的區別。

您觀察過螞蟻的世界﹖螞蟻是群居的動物,牠們的社會有極為嚴密的角色分工。奴隸蟻順從且勤勞,牠們對於環境很是滿意、對於主人忠心耿耿。工蟻們建築蟻穴、培育幼蟻、搬運並且儲藏食物。兵蟻不知恐懼為何物,牠們渴望戰鬥且作戰英勇。無論面對怎樣的敵人,兵蟻不會開溜、叛逃、拒戰、陣前起義,更不會推諉責任,請「他蟻」代己出征。在螞蟻的社會中,每隻螞蟻自發地行動,沒有遲疑也不須給予其任何指示。因為他們是依據本能行事。他們的行為沒有對錯,也無是非,更無所謂的應不應該。[1]

然而,在人類社會中,我們之所以歌頌英雄,尊榮德行兼具的人。正是因為沒有一個人生來被設定為英雄賢哲或懦夫惡徒。萬物中唯有人可以擺脫大自然設定的命運,他們可以自行且自主地選擇成為什麼,承擔什麼,逃避什麼。因為人有選擇的自由與權利,所以才能夠成為道德的本體。換言之,才能夠進一步地判斷一個人的選擇與作為是否合乎道德。

那麼,究竟什麼是自由﹖參考牛津英語詞典的解釋﹕「自由,意謂一種不受羈絆壓迫的狀態﹔可以由自己意志決定作為的範圍或能力﹔是法律所承認與保障的權利。」上述定義可以分為兩個部份,一是用來指稱內心的自由或主觀的自由。另一則為自由秩序或自由制度。自由本身與自然界或社群中受「必然性」驅策的事情區別開來。的確,人無法作成一切想作的事,即使是最有權勢的君王或最有能力的英雄都有事與願違的時候。然而,自由的人並沒有被強制必須作唯一的一件事情。在現實生活中,固然我們無法自由選擇發生在我們身上的事情,例如我們無法選擇自己的父母、長相、不被一個冒失的駕駛撞上或染上新流感。可是我們能夠自由選擇如何回應發生在我們身上的事。您沒有被強迫一定要行善作好人。相反地,自由社會必須幫助您「知道如何生活並且實踐您的選擇」。這就是為何當前文明國家的憲法中明定人有各種基本自由,且透過各樣的機制保障個人自由與權利免受國家與他人侵害的緣故。這個保障甚至提昇到國際法的層次,成為所有國家對於人類的共同承諾。[2] 於是憲法保障人民可以自由地理解並且創造個人覺得理想的生活。誠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提到﹕「自由的中心是人們對於生命的存在、生命意義、宇宙萬物、以及人類生命之神秘性概念進行自我界定的權利。」[3]這裡已經談到憲法層面的問題,您在我們大學中可以輕易地從學校為您開設的法律課程得到更為詳盡地解說。

講到這裡,我想起有位古靈精怪的同學曾問我說﹕「老師您是否贊成學生有拒絕考期中考的自由﹖且支持作這樣選擇的學生不會受到歧視或不利益的對待。」這是一位聰明的學生,因為他已經開始針對老師教授的內容進行批判性思考。真該給他拍拍手。老師回答﹕「學生的確擁有不考期中考的自由。老師也不該因學生主張並行使這樣的自由而輕視他。不過,老師有責任理解學生不考期中考的原因。並且與同學一同思考他的這項選擇,目的何在﹖不考期中考是否為達成其目的的唯一手段﹖」

經驗告訴我們,我們經常在生活中為自己設定目標,選擇手段。判斷事物之輕重緩急的標準往往取決於我們設定的目標與達成目標時所運用的手段。且我們的選擇也受制於影響我們動機的因素,諸如命令、習慣、與任性。以上述問題為例,如果學生的理由是﹕「老師,我不認為您的期中考可以清楚地鑒別我們學習成果。也無法成為激勵我們學習的誘因。因此我認為不考期中考是合理。」老師因此明白學生在意的是如何提高學習興趣與鑒別學習成果。既然如此,期中考既非必要更未必是達成此目的的適當手段。若同學拒絕期中考,是希望以負責的態度與老師一同尋求更有助於達成學習目標的方法。行使此自由是要體現學生在課堂上與老師互為教學主體的精神。此時,拒絕期中考的自由成為協助同學積極且負責地追求美好生活的必要手段。

如果學生拒絕期中考是因他沒有好好地上課讀書,在面對極有可能被當的考試時,心生恐懼。因此希望藉著主張拒絕期中考的自由來阻攔「被當」的結果發生。我的立場還是尊重同學的選擇。我回答說﹕「同學,您從來沒有被強迫要修這門課,更沒有被強迫要成為這個系或這個大學的學生。你會選修這門課,是因為您理解這門課在增加您的知識或累積您的學分數上是必須的。修習這門課前,您已經得知附隨此項選擇後的責任。除非您履行該項責任,否則您無法得到您所要的學分。事先知情與同意是您自由選擇的一部份。無論最後您的決定是堅持拒絕期中考的決定或改變心意完成考試,您作成選擇並且承擔選擇的結果證明您是自由的主人。您可能被當或通過考試,無論結果如何都不會影響您自由人的身份與再次行使自由的機會。」

不過我最怕學生回答說﹕「老師您要考就考吧﹗我們沒有意見﹗」這樣的態度令我吃驚。您怎麼可以沒有意見﹖您怎麼可以放棄課堂裡學習主體的地位﹖或許您會說﹕「從小到大我們修習的每一門課不是都要考期中考﹖學生考期中考有什麼應該或不應該﹖」您的回答令我擔心您的行為或您的自由已經被習慣或成見所制約。或許在習慣中您會覺得比較自在。也許您認為﹕「沒辦法啊﹗老師是課堂裡的暴君與強者。如果他真的要考,他才不管我們有沒有自由﹗」我更擔心已經習慣屈服於老師的威權命令,不再思考。命令與習慣都是外在施加於您身上而未徵得您同意的限制。我想告訴您的是,大學之所以成為自由的殿堂,正是因為它希望幫助您自由地作出選擇。大學甚至願意容忍您的任性。因為我們相信每個人都是他人生的主人。也因為您必須為您的人生負責,所以您是關於您所有事務的最後決定者。

老師堅持您自由選擇的權利必須被尊重與保障。老師也相信您在運用自由的同時,會妥善地尋求智慧與理性的協助。輔仁大學希望能夠幫助您成為自由的主人。或許您在這個高度肯定您個人主體價值與自由權利的大學中會覺得不太適應。沒錯,很少有學校願意這麼尊重一個學生及他的自由。因為我們學校相信每個學生都是天主按著祂自己形象造出的傑作。每位同學均擁有天主賜下的尊貴地位與神聖自由。這是我們所確信且肯定的。您如果還是覺得不太習慣,別擔心,想像在您享受手握方向盤的自由前,您要反覆地在駕訓場上劃定的路線中轉圈,耳邊不時地傳來車子壓線的警鈴聲。您不斷地為行使將來的完全自由揮汗練習。這正是您在大學裡學習的事。

如果您還是願意老師給您一點建議,那麼老師就用下面這段話作為結論吧﹗「每一天都是新的一天,是上蒼賜下的全新日子。今天我所做每一件事都極為重要,因為是用我生命的一部分去換來的。午夜到來,今天永遠消逝,填補它的是我在今天所完成的事。我完全可以自由地支配這一天,可以努力耕耘,也可以荒廢虛度,可以選擇良善,也可以委身罪惡。不管作什麼,我付出的代價就是我生命中的這一天。」



[1] 參閱 約翰.麥克西.贊恩 著 (John Maxcy Zane),劉昕,胡凝譯 《法律的故事》(The story of law),台北﹕ 商周出版,1999。 第6-10頁。

[2] 誠如當中華民國立法院於2009年3月31日通過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並送請總統於同年4月22日簽署公佈。代表台灣承諾保障這項兩個公約中人類基本人權,並且要求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應依據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以兩年為限,積極地將不符兩公約規定的法規及行政措施,進行修正、廢止或改進。並且致力於提昇我國人權標準、促進人權發展達到國際標準。

[3] See 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et. Al v. Casey, 505 U.S. 833 (1992). “At the heart of liberty is the right to define one's own concept of existence, of meaning, of the universe, and of the mystery of human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