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是和平的條件

年之初一,我高興完成一件以持續二十年之久的任務,向各國領袖,各國際機構的主管,以及全球各地把和平銘記在心的弟兄姐妹們演說的任務。因為我深信攜手共同對無價之寶的和平做探討,是開始建立和平的方法。
今年我提出上述主題以供每位人士參考,是來自三點考慮。首先,宗教自由,每一個人尊嚴的必要要求,是人權結構的基石,基此理由,它是私人及整個社會福祉,以及每一個人充分發揮不可替代的原動力。隨之而來的個人和社團宣示和實行他們宗教的自由,是人類和平共存的必要因素。在人類結社的各層次所建立與維護的和平,乃植根於對真理的自由及良心的開放。再者,對宗教自由的任何侵犯,不管是公開的或是隱存的,對和平的本因造成基本上的傷害,視同對人的其他基本權利的侵犯。世界人權宣言發佈已達四十年之久,今年十二月將舉行紀念大會,我們必須承認數以千百萬計的人民在全球各個不同的角落仍然為他們的宗教信仰而受難:他們是強制及高壓法制下的犧牲者,有時是遭受公然迫害的犧牲者,但通常運用巧妙的歧視方法來對付信眾和宗教團體。這事務狀況其本身就不能夠忍受,對和平而言也是壞徵兆。
再者,我願意追述一下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在亞西西舉行祈禱日的經驗,並視為是寶貴回憶,那次眾多兄弟姊妹大集合一齊為和平祈禱,對世人是一個訊號。沒有任何混淆或豫疑,全球各大宗教的代表們一起表達他們的信念,那就是,和平來自上蒼;他們表示自動自發地致力為和平祈禱,歡迎為和平祈禱的努力,並藉敬重、互助和友愛的實際抉擇,而產生效果。

一、人的尊嚴和自由
和平不僅是指衝突和戰爭不出現,也是「聖神的創造主寫下交付給人類社會的誡命的成果」(註1)。和平是正義的工作,基此理由,和平要求對每一個人權利的敬重,和相關義務的完成。正義的訴求,真理、和平,三者之間有其內在的相關性(註2)。
依照造物主的誡命,社會受組織其本身,為人及公共福祉服務而執行其任務。這誡命的主要規條能夠經得起理性的考驗,並在歷史經驗中被認知。現代社會科學的發展增進人對這誡命的了解,儘管一般政義的曲解和衝突,有時看來似乎矇蔽了此一了解。基此理由,天主教會,雖然追求忠實地達成宣揚從基督而來的救世使命(註3),一視同仁地轉向所有的人,邀請他們認識自然秩序的法則,它治理人類的社會組織,並為和平訂定條件。
人是社會秩序的基礎和目標,不可剝奪權利的主體。不可剝奪的權利不是由外界授予,而是發自人之天性,任何事務和任何人均不能破壞它們,沒有外在的箝制能夠消滅它們,因為它們植根於人性最深之處。同樣地,人格不僅僅是社會的,文化的和歷史的界限的主題,因為人格專屬於人,人有靈魂,人有傾向於提昇其生存環境的目標。沒有人類權力能夠阻擋人對人格的實現。從社會秩序之首要而基本的原則來看,可謂社會的存在乃是為人,因此,每一社會必須依從原則來組織,鼓勵及協助人在充分的自由中實現他的天職。
自由是人最高尚的權利。首先談到私人選擇,所有的人在有意識選擇的行動中必須能夠表達自己,每人依據他或她自己的良心作判斷。如果沒有自由,人的行動會變成既空虛也無價值。造物主賦予人的自由,是給人追求何者為真的能力,人運用其智能,盡量擁抱其天性所感發的善事,不該屈服於不當的壓力、箝制,或任何方式的暴力。自由屬於人的尊嚴,人在追求真理時能夠響應自己良心發出的道德規範。真理-如梵蒂崗第二屆大公會議所強調-「是在符合人的尊嚴及人的社會性方式中來追求」(註4),「真理除其本身是真理外不能加以設限」(註5)。
追求真理和相稱地宣示他或她的宗教信仰的個人自由,在社會法制結構中必須特別加以保證;就是說,必須受到法律的認知和確定,視為人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俾能得到保障,不受來自私人、社會團體,或人為操縱的任何強制(註6)。顯然的,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不是意謂對客觀真理的相連關係,客觀真理是每一個人在道德上應該追求的。在組織化的社會中,這種自由僅僅是以制度形式詮釋天主授予的誡命,祂的受造者應該知道並接受祂提示的永恒盟約,應該以自由和負責的態度來迴應。有關宗教自由的公民權利和社會權利,牽涉到精神的最密切層面,是其他基本權利參照的重點,在某些狀況中成為其他基本權利的尺度。因為事關個人最想保有的自主,因此它使人在私下抉擇和社會生活中依照良心的指示而行動成為可能,國家不能宣告有權,直接或間接的,干涉到人的宗教信仰。國家不能潛權去強制或阻擋個人或團體的宗教聲明或實踐。在宗教事務上,政府當局有責任保
證私人和團體的權利受到同等的尊重,同時也有責任維護正當的公共秩序。
即使在一些情況中,國家賦予某一特別宗教法律地位,但也有責任保證對良心自由的權利給予法律上的認知和尊重,對待全體國民如此,對僑居的外國人亦得一視同仁,即使為就業理由和類似情形作短暫居留者也是一樣。
公共組織絕不能置身作為國民良心的替代者,也絕不可排除或取代宗教團體行動自由的地位。正確的社會秩序要求所有的人─私人或團體成員─應該明認他們的宗教信仰,並應該充分尊重他人。一九八○年九月一日,當我向簽署赫爾辛基決議協定(Helsinki Final Act)的各國首要寫信時,在諸多論點中我決意強調真實的宗教自由,要求信仰宣示的權利和屬於有組織的宗教團體的權利必須受到保障。
關於這事,我在聯合國大會上演說時,曾表示我的信念,「對人之尊嚴的敬重似乎有所要求,為宗教自由實踐的準確程度以國家法律或國際會議的觀點被加以討論或決定時,宗旨是為宗教服務的各機構也應該被邀參加」(註7)。

二、共同遺產
我們所論及的原則是今日絕大多數文明社會的共同遺產,必須加以承認,它們已策劃出適當的規範。這些規範構成現代文明的一部份,由愈來愈準確和詳盡的討論中表現出來,尤其近年來,有關宗教自由的各種狀況,在學者和專家的座談會和大會上被提出來討論。然而,宗教自由的權利被誤解和不被尊重也常發生。
首先,不容忍事件頻頻的爆發,或多或少漫無目標,有時由於無知或錯誤觀念所造成,攻擊私人或團體,發生爭論,敵意和仇恨,對和平和合力謀求公共福祉的努力造成傷害。在許多國家中,法律和行政能力限制,或事實上取消正式為憲法承認的有關私人信仰及宗教團體的權利。
再者,今日仍然存在著不承認宗教自由的基本權利,或者加以完全不合法的限制的法律和規章,更不提及一些本質上實際是岐視,有時昇高到公開迫害的法律修正案件。各式各樣的組織,公共的和私人的,國家的和國際的,尤其近年來紛紛設立,為散佈世界各地因宗教信仰遭迫害的人辯護,他們是不法環境下的犧牲者,此環境並傷害到整個人類大家庭。在輿論前,這些組織直接表達那些弟兄姊妹們的不滿和抗議,因為他們通常沒有他們自己的呼聲。
天主教會,基於她的立場,對所有因信仰而遭受岐視和迫害的人不停地表示關懷和支持。她以堅意和耐力為救濟和改善此種景況而工作。基此目標,教廷尋求在討論保護人權與和平的國際會議上能有特別貢獻。在同樣的意識下,宗座及其代表們與全球各政治當局接觸的行動應被了解。當然需要謹慎將事,但並不放鬆訴求。

三、宗教自由與和平
任何人都明白宗教的福度,根植在人的良心中,對和平本體有特別的衝激,阻擋或強制宗教的自由表達的任何企圖,難以避免地對祥和社會的可能性會有嚴重的效果。
事實極為明顯,上述為我寫信給簽署赫爾辛基決議協定的各國首要時,曾提到有關宗教自由,它觸及精神的最深層面,支持也可以說是其他自由存在的理由。宗教的信仰,縱使主要的涵存於精神的內在行動,但牽連到人生的全部體驗,和人生表現的一切。宗教自由對產生真正自由的國民也有確實的貢獻:因為使有關人及世界的真理之追求和接受成為可能,幫助所有的人對他們自己的尊嚴獲得完滿的了解,也幫助他們以更大的責任心承擔起他們的義務。與真理作誠實的接近是真正自由的必要條件(註8)。
在這意義下,可以說宗教自由是增強人們道德完整的非常重要的工具。文明社會可以信賴信眾,因為他們深度的信仰,他們不但不會屈服於現行的理念或傾向,而且會致力於依照他們感受到是真的和正確的一切而行動,是為維護和平的必要條件(註9)。再者,引領人們對他們的人生狀況有一新的了解,宗教信仰帶給人們,並透過他們本身的恩賜,與他人建立完整的人際關係(註10)。信仰帶領人們聚在一起,結合他們,使他們看待他人如自己的兄弟姊妹;信仰使他們更專注,更負責,更慷慨,來為共同福祉盡力。它不僅僅是一種感覺的事,基於自己權利受到保障和安全的事實,有更好的心情與他人合作;寧乎是發自正確良心深處且具有高度啟發性的事,為建設一個更公正和更人道的社會工作。
在每一國家裏,或者說在每一民族中,對共同職業之共識的這種需要,今日更強烈地被感覺到。但是,就如我的前任教宗保祿六世有機會問到,一個國家如何能夠召叫人民完全信賴和合作,當它以一種「否定告白方式」宣稱本身為無神論的,當它在某種既定的格局裏宣告對個人的信仰給予尊重,但事實上採取敵對的態度來對待部份國民的信仰?(註11)。相反地,應致力於保持宗教的世界與懷疑觀點,甚至無神論觀點之間的對立性,它是我們這世代的「時代訊號」之一,必須保留在人的公平與尊重的界限之中,不致傷害到生活在這星球上任何男女良心的基本權利(註12)。
超出戰爭和不義的持續情況,今天我們正看到走向民族和國家增進團結的運動,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種不同層次的團結運動。這趨勢看似不會停頓,但也遭遇到繼續性的和嚴重性的阻礙,這趨勢從宗教信仰得到深遠和廣大的衝激。因為,以排除訴求暴力方法來解決衝突,以教導友愛和團結,宗教信仰培養了解與和解,能夠提供對問題解決的道德力量,今日人類面臨這些問題時似乎顯得軟弱和無力。

四、宗教人士的職責
國家對於宗教自由權利之實踐的責任,和男女對於他們私人的宗教表白,組織,以及他們所屬的團體生活的真實而嚴肅職責相配合。
首先,宗教團體的領導人必須從事他們的教導,不讓自己受到個人、政治或社會利益的界限,以符合和平共存的要求,和對每一個人自由的尊重方式來教導。同樣的,各不同宗教的信徒,個人或集團,應該表示他們的信仰,組織他們的敬禮及所有其他特別活動,但須尊重那些不屬於他們宗教的人,或者那些不信仰任何宗教的人之權利。
正是為了和平,人類最高尚抱負,每一宗教團體和每一信徒能夠測驗出他們與他們的兄弟姊妹致力於團結的純正性。今日也許甚於以往,世人渴望於各不同宗教的,正是關於和平方面的事務。
同時有理由高興,宗教團體的領導人和普通信眾均表現出更關心和更渴望為和平而工作。這些意願值得鼓勵,並適當地給予聯繫,以便增強它們的效力。為此目的。需要尋根探源。
去年在亞西亞於是事成,接受我的邀請後,世界各大宗教領導人齊聚一起,雖然各自維持忠於自己的宗教信仰,但能一起決定為建立和平作共同的努力。
在亞西亞精神中,有一約束和訴求力的課題,這一力量應加以培植並使其茁壯:彼此接納和尊敬,放棄政義的威脅和暴力,促進聯合行動的制度和策略,以及促進國家與人民之間的合作,尤其在教育方面著重和平,考慮到和平在教育上極為需要,並希望在教育結構上作革新,和平必須先有心態的變換。

五、基督徒的努力
我們高興看到在基督各教派和聯盟之間,這努力已經順利地開始進行。我表達我的希望,它將繼續收到新的衝激力,它將擴展並完成更廣大的參予,世界各宗教都能參加,來為和平接受大挑戰。身為普世教會的牧人,假使我不論及向「整個受造物」(瑪十六:5〉宣告福音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之應受尊重的話,假使我不再三提示天主命令社會為人服務,以及人有追求和擁護真理的自由的話,我將有虧我的責任。致力於真理、自由、正義、和平,是主基督的跟隨者的標誌。因為我們銘記在心啟示的真理,天主聖父,藉著受釘聖子,「祂是我們的和平」(弗二:14〉,使我們成為一個新民族,並賦予天主子女自由的條件,和手足情誼的友愛誡律。
身為新盟約的子民,我們知道在完全接受天主的救世召喚中,我們的自由找到最高的詮釋,我們與若望宗徒一起明認:「我們知道並相信天主賜予我們的愛」(若壹四:16),這愛彰顯在聖言成人的身上。從信仰而來的自由和解救的行動中,產生出世界的新透視,人與人之間的新接觸,以及新的生存方式,有若酵母在社會中。愛是「新誡命」(若十三:34),主給了我們;愛是「祂的和平」(參閱若十四:27),祂留給了我們,祂的和平不同於世上的和平,世上的和平永遠是不完整的,是有缺陷的。
我們必須完滿地和負責地生活出這自由來,來自我們是天主子女的自由,它開始我們的眼睛朝視超性的遠景。我們必須付出全力生活出新誡命,讓和平來啟發我們。和平曾經賜給我們,我們要發散和平之光,照耀我們週遭的人。主曾忠告我們:「因此,所有的人將知道你們是我的門徒」(若十三:35)。
我甚明白這重大驚人的委託實在超出我們可憐的能力。多少分離與誤會我們基督徒承擔起某些責任來?還有更多留待我們去建設,在我們自己的心神中,在我們的家庭和社團中,在和好與友愛的旗幟下!我們必須承認,世界現況使此項任務倍感艱鉅。暴力的誘惑常在。自私、唯物論、驕傲使人愈來愈少自由,使社會愈少開放於民胞物與的要求。儘管狀況如此,我們不必淪於沮喪失望:耶穌,我們的主和導師,永遠與我們同在,直到世界末日(參閱瑪二十八:20)。
以特別的關懷,我的思慮轉向那些被剝奪去明認基督信仰自由的兄弟姊妹們,所有為基督之名遭受迫害的人,那些為基督之故必須忍受歧視和侮辱的人。我極願這些弟兄姊妹感覺到我們的心神相近,我們的關心支持,我們祈禱的安慰。我們知道他們的犧牲相連結,產生真正和平的果實。
信仰內的弟兄姊妹們:致力於和平是我們的見證中的一項,它使我們在世人眼前得以信賴,尤其是在年輕一代的眼中。現代人面臨的大挑戰,面臨他真正自由的挑戰,在福音真福八端中被發現出來:「締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瑪五:9)。世界需要和平、渴望和平。讓我們祈求,所有的男女能享有宗教自由,能夠生活在和平中。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八日發自梵蒂岡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


註解:
1.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78。
2. 參閱《和平於世》,I及III。
3. 參閱宗四:12。
4. 《信仰自由宣言》通諭,3。
5. 同上,1。
6. 同上,2。
7. 宗座公報(1979),第1158頁。
8. 參閱《人類救主》通諭,12。
9. 參閱《信仰自由宣言》通諭,8。
10. 參閱《主及賦予生命之神》通諭,59。
11. 參閱對使命團的談話(1978年1月14日)。
12. 參閱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聯合國演說詞(1979年10月2日),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