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
「自十九世紀以來,一種政治風尚擴散開來,並在全球各地取得據點,依照此政治風尚,同一祖系的人民渴望獨立,建立他們自己的國家。然而,基於種種緣故,這希望不是都能實現,因為少數民族通常被包括在一個不同種族團體的國界內,並導致相當複雜的問題」(註1)。
二十五年前,我可敬的前任教宗若望二十三世以此數語指出影響現代社會最敏感的問題之一。隨著時間的流逝,這一問題變成更為迫切,因為它關聯到每一國家內的社會和國民生活的組織,同樣關聯到國際社會生活。基此理由,在選擇世界和平日的特別題目時,我想提出少數民族問題作普遍的探討是適宜的。因為我們大家都明白,亦如梵二大公會議認定的,「和平並不只是不作戰,亦不只是敵對雙方之間建立武力的平衡」(註2)。寧可說,和平是一種動力流程,必須考慮到許多可能有益或阻擾和平的環境和因素。
現時由於各協約和調停,國際關係的緩和有所改進是明顯的。各種協約和調停讓我們盼望有對於流血衝突下的犧牲者人民作出協助的解決,少數民族問題尤應予重視。因此,它成為政治和宗教領袖們,和所有善意的男女,應多仔細探討的事題。
二
少數團體幾乎存在於今日所有的社會中。這些團體的來源很多:有不同文化傳統、不同民族、宗教信仰或歷史經驗,使得少數與大眾不同。一些少數團體追溯到久遠時日,另一些的起源較近。它們生活的境遇極不相同,以致不可能描繪出它們的完整影像。一方面,有些團體,即使極小型,能保存並確定它們自己的本質,及整合於它們所屬的社會中。在某些狀況中,這些少數團體在公共生活上甚至達到對多數的監督。另一方面,人們看到少數團體沒有影響力,不能完全享有它們的權利,更好說發現它們自身處於苦難於悲傷的境況中。這樣能導致它們默默地忍受,或騷動,甚至反抗。然而,被動或暴力,對建造真正和平的環境而言,均非適當途徑。
有些少數團體共有同一經驗:隔離或排斥的經驗。事實上,當一個團體可能謹慎地選擇隔離以便保護自己的生活方式,通常少數會面臨與社會其餘大眾隔離的障礙。在這樣的關鍵裡,少數團體傾向於變成自我封閉,而多數團體可能對這個少數團體之全體或其個別成員培養出拒絕的情緒。當此情況發生時,後者不再是處於有利地位來對建立一個基於接受合法差異的和平作出主動而創見的貢獻。
壹、基本原則
三
在一個由各種不同的人民團體組成的國家中,兩個普遍原則絕不能廢止,它們是一切社會組織的基本原理。
第一原則是每一個人有不可剝奪的尊嚴,無視其種族、人種、文化或民族資源、或宗教信仰。個人生存不是只為他們自己設想,而是在與他人的關係中達到完滿的認同。同樣能適用於人民團體。它們當然有一個共同身份認同的權利,必須受到保護,以符合每一位成員的尊嚴。此一權利維持不變,即使這團體或其成員之一人發生違反共同福社的事例。在這樣的情況下,被舉證的傷害必須由合格權力加以理直,不涉及對他們所屬的整個團體加以譴責,若是則有違正義。同時,少數團體的成員有義務以同樣的敬重和人格尊嚴的意識對待他人。
第二原則關係到人類的基本結合,人類從天主,造物主,取得本源,依聖經的說法,「天主由一個人造了全人類,使他們住在全地面上」(宗十七:26)。人類大家庭的團結要求整個人類超過人種、國族、文化和宗教的不同,形成一個在人民之間沒有歧視並追求相互合作的社會。團結也要求人類大家庭的成員之間的差異應被用來增強團結,而不被利用為分裂的藉口。
接受和維護多元性的責任不但屬於國家和各團體本身。每個人,是人類大家庭的一員,應該了解和尊重人類多元化的價值,並將價值導向共同福社。開闊和希望更了解少數團體的文化遺產的心聲,進而與少數團體接觸,將有助於消除妨害良好社會關係的偏見態度。這種心意是漸進的,必須不斷地加以培養,因為偏見態度會再出現,在新形態下出現。
和平在人類大家庭內要求有建設性的發展,關於什麼讓我們辨別個人和人民的分界,什麼構成我們的認同。再者,就一切社會團體方面而言,不論是否組成國家,和平要求準備妥當為和平世界的建設作出貢獻。小社團和大社團均為相互權利和義務所約束,遵守權利義務有助和平的穩固。
貳、少數的權利與義務
四
法治國家的目標之一是全體國民在法律之前能享有相同的尊嚴和平等待遇。然而,一國家內少數可以認別團體的存在引發出它們的特殊權利和義務的問題。
許多這些權利和義務在少數團體與國家的關係上必須加以確定。有時候,這些權利編制成法規,少數享有特別法的保護。但通常即使國家保證這種保護,少數也會遭到歧視和排斥。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本身有保護和扶植少數團體之權利的責任,因為,和平與內在的安全能得以保證,唯有透過尊重凡國家有責任保護的那些人的權利。
五
少數團體的首項權利是生存權。此權利能夠在許多方式下被忽略,包括極端事例,如透過公開或間接的殺戮方式來否認生存權。生命權利是不可剝奪的,國家若繼續或容忍針對危害屬於少數團體的國民生命的行為時,就是侵犯賴以治理社會秩序的基本法律。
六
生存權也會在更微妙的方式下被埋葬,有些人民,尤其那些被認定為本土的或原住的,經常與他們的土地保持一種特殊的關係,一種與其團體之認同不可分離的關係,他們有他們自己的種族、文化和宗教的傳統。當這樣的原住民被剝奪走他們的土地,他們就失去他們之生活方式的致命因素,自然地他們冒著一個民族消失的危機。
七
另一個權利必須受到保護的,是少數保存和發展他們自己文化的權利。少數團體遭遇到文化消失的威脅不是沒有聽說過。有些地區,事實上,法律被制定來否認他們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有時候,人們被迫去變更他們的家庭和地方的名稱。有些少數民族看到他們藝術和文學的表現被忽視,他們的慶節和慶典在公共生活中不佔地位。所有這些能導致一個珍貴文化遺產的失落。與此權利緊密相關的,是與有共同文化和歷史遺產但生活在另一國家的領土上的團體接觸的權利。
八
這裡我只願簡略提及宗教自由的權利,因為這是去年世界和平日我的文告主題。這權利適用於所有宗教團體,亦適用於個人單獨地和集體地,包括宗教信仰的自由表達。因此,宗教少數團體必須能夠以合符他們自己的禮儀去敬拜。他們也必須有立場藉適合的教學計劃提供宗教教育,並運用必要的方法達到此目的。再者,國家應該有效地保證和促進宗教自由的遵守,這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為大多數信奉一種宗教,旁邊卻有一個或數個另一信仰的少數團體存在。
最後,宗教少數比須受到保證,有與他們自己國界內外的其他團體接觸和交換的合法自由。
九
現時,基本人權記載在許多國際的和國家的宣言中。這些法律上的工具雖然是重要,然而,它們仍然不是以克服根深蒂固的偏見和不信任態度,或消除能導致反對少數團體行為的思想方式。法律轉變成行為是一個漫長而緩慢的進程,尤其是要磨滅偏見和不信任的態度。這並非說此進程無任何緊急性。不僅是國界,而且每一個人都有責任盡一切可能來完成這個目標。雖然國家能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關心有助於彼此了解的文化創意和交流的推進,亦關心有助於訓練年輕人尊重他人和拋棄一切偏見的教育方案,很多偏見乃源出於無知。父母亦有極大責任,因為孩童們從觀察學到很多,並會採取他們父母對其他人民和團體的態度。毫無疑問的,一個建基於尊重他人的文化之發展對建設一個祥和社會是必要的。但是,不幸的,今日顯然的事實看來,這種尊重的有效實行遭遇到了不少困難。
就事論事,國家應該注意防止新形式的歧視,例如住屋和就業的權利。就這點而論,公共當局的政策通常可喜地得到補助,志願團體的慷慨創意,宗教組織和善意人士,由幫助許許多多的兄弟姊妹找到工作和合適住宅,致力減低緊張並促進更大的社會正義。
十
當少數團體提出主張,尤其有政治含意的主張,敏感的問題就會發生。一個團體有時可能尋求獨立,或至少尋求更大的政治自治自主權。我願意再度聲明,在這樣的敏感情況下,會談和商議是走上和平的應走途徑。相關黨派彼此會面和交談的意願,為達到可能嚴重地阻礙和平的複雜問題的公平解決是不可或缺的條件。拒絕進入會談可能為暴力打開方便之門。在某些衝突狀況下,恐佈份子團體不當地擅自以少數的名義佔取絕對的發言權,剝奪自由而公開的選擇團體本身代表和尋求一個沒有威脅的解決辦法的可能性。再者,這樣的少數團體之成員,通常承受以他們之名不當地犯下的暴力行為。願凡走上恐佈主義的不人道途徑者請聽我一言:盲目的攻擊,殺害無辜人民或實施洗血報復,均無助於少數所提出之主張的正直評價。他們聲稱為少數而行動,何其荒謬!(註3)
十一
每一權利附帶有相對的義務。少數團體之成員對他們生活的社會和國家亦有他們本身的義務:首先,一如所有國民,為共同福社而合作的義務。事實上,少數應該對祥和世界的建立提供他們本身的特殊貢獻,一個祥和的世界反映出所有居民的豐富多元性。
第二,少數團體有促進其每一成員的自由和尊嚴,和尊重每一位的決定的義務,即使某些人決定採納屬於多數的文化。
在真正不義的情況下,也許是已經移居他國之團體的責任,要求尊重他們同源團體成員的合法權利,這些成員在他們的原住地方仍然受壓迫和不能自我申訴。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採取極度謹慎和明智辨別,尤其當有困難得到有關牽連其中人民的生活改變狀況的客觀報導時。少數團體的所有成員,不論他們身在何處,應該在歷史發展和現況事實的光照下有識地判斷他們主張的正確性。不作如此判斷將冒停留於過去被囚的危險而前途茫茫,毫無佳景。
肆、建立和平
十二
從上述的探討中,人們可窺出一個公正祥和社會的輪廓,為了此社會的實現,所有的人都有責任作盡力的貢獻。建立這樣的社會要求全心全意的承諾和投入,不僅要消除顯然可見的歧視,而且也要消除使團體分裂的障礙。遵照正義的和好及尊重社會各階層合法的願望應是良規,總而言之,建立一個祥和社會的忍耐和努力在擁抱所有人的愛中,找到力量和成就。這樣的愛能夠在服務人類的豐富多元性的無數具體方式中被表達出來,而人類本是同源及同一命運。
有關少數團體狀況的加深認識,今日在各階層可見到,就我們時代而言,為後代和少數團體本身的期望構成一個希望的訊號。的確,就某一意義來說,尊重少數應是社會和諧的試金石,是國家及其制度到達民意成熟的索引。在真正民主的社會裡,保證少數參與政治生活是文明高度發展的標記,帶給那些國家榮譽,凡其國民均受保證在真正自由的氣氛中,分享國家生命與機遇。
十三
最後,我願意向在基督內我的兄弟姊妹們提出特別的請求。不論我們的本原所出,不管我們生活何處,我們大家都知道,藉信仰並在基督內,「我們大家在同一聖神內才得接近天父」,因為我們成為「天主家庭的成員」(弗二:18、19)。作為天主一家的成員,我們不能忍受分裂和歧視出現在我們中間,當父派遣祂的子來到世上,祂托付給他普世救恩的使命。耶穌來到是為「一切人獲得生命,且獲得更豐富的生命」(若十:10)。沒有人,沒有團體,被拒絕於始終如一的愛的使命之外,這愛的使命現時已托付給我們。我們也應該祈禱,如耶穌在受死前夕的祈禱一樣,用簡潔而莊嚴的言語道出:「父啊!使他們在我們內合而為一,就如你在我內,我在你內」(若十七:21)。這禱詞應是我們一生的工作的目標,我們的見證,因為身為基督徒,我們瞭解我們有一位共同的父親,祂待人一視同仁,沒有差別,「祂友愛外方人,供給他們衣食」(申十:18)。
十四
當教會論及一般差別待遇,或在這篇文告中論及影響到少數團體的特別歧視,教會首先向她自己的教友說話,不論他們在社會上的立場或職責如何,正如在教會內沒有空間讓歧視存在,因此沒有基督徒能夠狡黠地培養或支持不正當地分裂個人或團體的結構和態度。這同樣的教導應該適用於那些求助於暴力或支持暴力的人。
十五
結言中,我願意表達自己與受苦的少數團體成員精神相近。我知道他們痛苦自毫的理由。我祈求他們的考驗能儘快結束,所有的人能確保無慮的時刻和他們合法地享有他們的權利。我也請求大家祈禱,俾使我們尋求的和平是真真實實的和平,建立在堅定不移的「基石」-即基督本人上。
願天主以和平的恩寵和大愛降福大家!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八日發自梵蒂岡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
註解:
1. 《和平於世》通諭,III。
2.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78。
3. 參閱《社會事務的關懷》通諭,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