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你希望和平

請尊重每一個人的良心

今天許多人,組成人類大家庭的成員,越來越關切良心的自由,良心自由對每一個人的自由而言是必要的,應該實際加以確認並由法律加以保護。我曾經為世界和平日寫了兩篇文告,從不同的情景來闡釋這一自由,對世界和平良心的自由仍然是基本的。一九八八年,我提出關於宗教自由的一些反省。人公開地表達自己宗教信念的權利和國民生活的所有領域應受保障是必要的,假使人能和平相處生活一起的話。在那次際遇上我提及「和平…根植於對真理的自由及良心的開放」(註1)。次年,我繼續這一反省,提出關於需要尊重少數人的公民權和宗教權利的若干想法,「它是影響現代社會最敏感的問題之一…因為它關聯到每一國家內的社會組織和國民生活,同樣也關聯到國際社會的生活」(註2)。今年我願意特別考慮到尊重每一個人良心的重要性,它是世界和平的必要依據。


一、良心自由與和平

需要採取具體步驟保證對良心自由充分的尊重,在法律和普通的人際關係兩方面著手,由去年重大事故發生的照亮下變成更迫切。急劇的變動已經發生,極清楚地指出一個人不可以被看待如物體一般,物體唯有受制於他或她自制以外的力量,寧可說,每一個人,盡管人性的軟弱,有能力去追求善以及自由地知道善,認識惡並拒絕惡,選擇真理,反對錯誤。在造人時,天主在人心中寫下人人能夠發現的法律(參閱羅二:15)。就良心而論,它是遵照此法律去判斷和行動的能力:「人性尊嚴就在於服從這法律」(註3)。

沒有任何人的權利有權干預一個人的良心。良心證明人的超越性,也就是社會一般而論,良心是不可侵犯的。然而,良心不是置於真理和錯誤之上的獨立體。寧可說,由於它的本質,良心意含對客觀真理發生關係,一個普遍性的真理,對人人都一樣,它是所有的人能夠而應該追求的真理。基於與客觀真理這層關係,良心自由找到其辯證,因為它是對追求於人有價值的真理,和維持那真理一旦充分地被認知必要條件、這條件進而要求每一個人的良心應受他人所尊重;人們不應企圖把他們自己的「真理」強加諸他人。表達真理的權利應該永遠被接受與支持,但不是以牽涉到對凡抱不同想法的人蔑視的作法。真理本身的加強唯一出自它自身真實的力量。否認一個人的良心的完整自由─尤其是追求真理的自由─或企圖橫加對待真理的特別方式,構成對那人的最具人格權利的侵犯。這也加劇仇恨和緊張,容易導致社會內拉力和敵對關係,甚至公開衝突。最後,在良心層面而論,保護一個穩固而持久和平的艱巨工作是要最實際地面對它。


二、絕對真理唯有在天主內找到

客觀真理存在的保證是在天主內找到,天主是絕對真理,客觀地說,尋找真理和尋找天主是同一事體。只這一事足夠顯示出良心自由與宗教自由之間的密切關係。這也說明為什麼有系統的否認天主和一個把這否認編入其憲法中的政權的建立是完全相反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然而,凡認識極終真理和天主本身之關係的人,也會認識無信仰者追求真理的權利和義務,真理能引導他們發現天主的奧秘並謙虛地接納它。


三、良心的培植

在那客觀真理的光照下,每個人有嚴重義務去培植他或她的良心,人人都能來認識客觀真理,沒有人可以被阻止去認識它。宣稱人有依照良心行動的權利,但同時卻不承認人的良心遵從真理和天主寫在我們心上的法律的義務,結果只是強調人的侷限私人意見外,毫無實質可言。這樣一來,對世界和平的訴求,幾乎難提供任何有助的辦法。相反地,真理應該被熱烈地追尋,並盡人所能把它融入生活中。對真理有這樣誠摯的追求,不但會引導人去尊重他人所致力的追尋真理,而且引導人一起追求真理的願望。

家庭在培植良心的重要任務中扮演首要角色。父母有重大責任幫助他們的子女,從早年就開始追求真理,遵照真理而生活,追求善事,促進善事。學校也是良心培植的基本所在。在那裡孩童和年輕人發生與大於家庭,通常不同於家庭環境的世界接觸。事實上教育在道德方面絕不是毫不關心,即使當它主張對倫理和宗教價值保持中立時。孩童和年輕人受養受教的方法必然地會反映某些價值,這些價值轉而影響他們對他人和整個社會的了解。因此,在與自然界和人的尊嚴,與天主的法律和諧相稱的方式中,年輕人在他們求學年

代必須受到幫助去識別和追求真理,接受真理的要求和真實自由的界限,以尊重他人有同樣做法的權利。

良心培植受到折扣,假使缺少周全的宗教教育。一個年輕人如何能夠完全明白人性尊嚴的要求,假如不提及那尊嚴的原本,名之,天主造物主?關於這點,家庭的職分,天主教會,基督徒團體,和其他宗教機構是必要的。國家有履行國際規範和宣言的義務(註4),應該保證它們在這領域的權利,盡可能讓它們實踐那些權利。家庭和信仰者團體方面必須重視並加深對人及人的客觀價值的承認與肯定。

在眾多其他機構和團體對培植良心扮演特殊角色中,大眾傳播工具也應該加以敘述。在通訊快速的今日世界,傳播媒體在促進對真理的探求上能扮演極重要與顯然必要的角色,只要他們避免傳介僅僅是某些人,團體或理念的侷限利益。對越來越多的人來說,媒體通常是他們消息的唯一來源。因此,媒體盡責地用於為真理服務是多麼重要!


四、偏執:嚴重威脅和平

偏執加諸和平以嚴重威脅,它在否認他人的良心自由上顯露無遺。偏執能導人極端,這極端曾是歷史上最傷痛教訓之一。偏執能夠蔓延入社會生活的每一情境。當少數人或少數族群試圖聽從他們的良心,對他們自己生活方式的合法表達,遭到壓迫或被逐於社會邊緣時,偏執變成顯然事實。在公共生活中,偏執對政治或社會選擇的多元性不留餘地,於是強迫接納公民和文化生活的一元看法。

至於宗教的偏執,無可否認是存在的,但教會始終堅持不得強迫任何人接受信仰(註5),但經歷數世紀以來,不少誤解,在基督徒與其他宗教成員之間發生(註6)。這一事實正式地為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所認知,並聲明說「在天主子民的生命中,為了人生旅程的歷史變遷,有時曾經有過不甚符合福音精神的作風」(註7)。

甚至今日諸多方面仍待努力以克服宗教偏執。宗教偏執在世界的不同角落與壓迫少數密切連接一起。不幸地,我們仍然見證到強把一個特有的宗教理念加諸他人的企圖,直接地藉真實的強制手段使他變節,或間接地藉否認某些公民或政治的權利。當一個特別的宗教規範成為,或試圖成為國家的法律,對專屬於宗教領域和政治社會之間的區別不作應有的考量時,極端敏感的狀況訧會發生。實際上,宗教律與民法認同合一只能使宗教自由窒息,甚至走上壓制或否認其他不可剝奪的人權。關於這點,我願意重覆在一九八八年世界和平文告裡我所聲明的:「即使在一些情況中,國家給予某一特別宗教法律地位,但也有責任保證對良心自由的權利給予法律上的認知和尊重,對待全體國民如此,對僑居的外國人亦得一視同仁,即使為就業理由和類似情形作短暫居留者也是一樣」(註8)。對少數人或族群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對宗教和政治生活抱極端與不妥協分離的那些情勢,藉對尊重良心之名,有效地阻撓信仰者實現公開表達他們信仰的權利而言,這保障良心自由的責任更具真實。偏執也能起因於宗教基本主義的不斷誘惑。基本主義容易導致嚴重的濫用

權力,諸如極端壓制多元性的一切公開表達,或甚至直截了當否認表達意見的自由。基本主義也能導致從文明社會中排斥他人;關係到宗教時,它也能導致強迫「信奉」。無論一個人多能保持深信自己宗教的真理,沒有任何人或團體

有權企圖壓抑凡有其他宗教信念人的良心自由,或以提供或拒絕某些社會特權和權利來引誘他們出賣他們的良心,使他們改變他們的宗教。有這樣的情況發生,一些人被阻止─甚至科以嚴厲的責罰─自由地選擇一個不同於他們現時所屬的宗教。諸如這樣的偏執表現顯然地不會促進世界和平的目的。

消除偏執的努力,僅對種族或宗教的少數加以「保護」是不夠的,於是減縮到法律保護少數或國家監護的歸類。這可能產生一種歧視,防礙或甚至阻止一個祥和社會的發展。寧可說,假使公共秩序的要求未受到侵犯,隨從良心,表明和實踐自己的信仰,或個人單獨地或在團體內,是一個值得肯定和保障的權利。

好矛盾,那些曾經是受各種偏執的犧牲者,可能輪到他們是處在製造偏執新狀況的危險中。在世界的某些角落,長年來的壓迫終止─當個人的良心不受尊重,當屬於人最寶貴的東西受到抑制時。此終止應該給偏執的新型態出現機會,不管與從前的壓迫者和解是多麼困難。

良心的自由,正確地被了解,是由於它的本性永遠符合於真理。因此,它不走向偏執,而趨向容忍與和解。這種容忍不是消極的品德,而是根植於積極的愛中,意謂能變成一種肯定的承諾為大家獲得自由與和平的保證。


五、宗教自由:和平的力量

宗教自由的重要性引導我再次強調,宗教自由的權利不僅僅是許多人權中的一個,「寧可說,它是最基本的,因為每一個人的尊嚴有其始原於人與天主造物主,萬物之父的基本關係中,就是人是按天主的肖像和模樣而受造,因此他被賦予才智和自由」(註9)。「宗教自由,每一個人尊嚴的必要要求,是人權結構的基石」(註10)。於是它是良心自由的最深切表明。

無可否認,宗教自由的權利對一個人的身份認同有關。今日世界最有意義的外觀之一是宗教在喚醒人民和追求自由上扮演的角色。在許多情況中,是宗教信仰完整地保存甚至加強整體人民的身份認同。在一些國家裡,宗教曾受阻撓或甚至受迫害,試圖對待宗教為過時的遺俗,但宗教再一次證明是解救的強大力量。

宗教信仰對個人和人民是如此的重要,以致在許多情況中一個人準備作任何犧牲為的要保全它。最後,任何試圖去禁止或壓迫一個人認為最寶貴的東西是冒險在公開或隱藏的反抗中火上加油。


六、需要一個合理的法律秩序

儘管各種國家的和國際的宣言宣佈宗教和良心自由的權利,我們仍然發現太多對宗教迫害的企圖。在缺乏相當的法律保證用適當的方式表達時,這些宣言極常被註定流於死文字。確認既存法律秩序所作的重新努力是非常有價值的(註11),針對加強宗教自由以創造新而有效的協約。這種充分的法律保護必須排除任何宗教強制的實施,宗教強制是對和平的嚴重障礙。因為「此種自由在乎人人不受強制,無論個人或團體,也無論任何人為的權力,都不能強迫任何人,在宗教信仰上,違反其良心行事,也不能阻撓饒任何人,在合理的範圍內,或自私、或公開、或單獨、或集體依照其良心行事。」(註12)。

在歷史的現階段,急切需要在政治及社會生活的領域中加強能夠促進良心自由的法律工具。一個國際公認的法律秩序的漸進而持續發展,對和平和人類大家庭順序的進步提供一個最可靠的基礎。同樣重要的是國家和地區擔負起相對的努力,保證所有的人,不論他們身居何地,都享有國際公認的法律規範的保護。

國家有義務不但要認知良心的基本自由,而且要培植它,以自然倫理法律和共同福祉的要求的觀點,及對每一人尊嚴的尊重去培植它。應該注意的是良心自由不授予不分青紅皂白的求助於良心上的異議的權利。當一個受維護的自由轉入放縱或變成限制他人權利的藉口,國家有義務,以法律手段,保護其國民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來反對此自由的妄用。

我願意向所有負有公共責任地位的人說出特別與急切的請求一國家元首或政府首長,立法者,地方政府首長和其他擔任公職者─用一切必要的辦法保障凡生活在他們的管轄權限內的─總人良心的真實自由,並特別注意少數人和族群的權利。除是正義問題外,這是有助於促進祥和社會的發展。最後,不用說國家負有嚴謹的道德和法律義務遵守其所簽署的國際協約。


七、多元化社會和世界

國際公認規範的存在不排除政權的存在或符合某社會文化情形的政府制度

。然而,政權應該保障每一國民良心完全自由,絕不應該被用為對否認或限制普遍公認權利的藉口。

這點尤其真實,當人們想到在今日世界上罕見到一個國家的全部人口有相同的宗教信仰及屬於同一人種團體和文化。大量移民和人口遷移在世界各個角落引發多種文化和多種宗教的社會的產生成長。在這關鍵上,對每一個人良心的尊重更是急迫,並對社會內每一地區和結構出現新的挑戰,同樣對立法者和政府領導人也是一挑戰。

如何一個國家能夠對不同傳統、習俗、生活方式,和宗教義務表示尊重,而維持其本身文化的完整性?如何在一個指定的社會中佔有優勢的文化能夠接納和整合新的因素而無損其本身的特質和不會製造衝突?對這些難題的答案可以在應尊重他人良心的正確教育裡找到;舉例說,透過對其他文化和宗教的更大智識,透過對已經存在的多元化的平衡了解。在多元化內建立一致性,有什麼更好的辦法勝過大家努力共同追求和平,共同肯定自由,它照亮和敬重每個人的良心?為了一個有秩序的社會,也希望存在於一個既定地域內的各種文化顯示相互尊重,經驗彼此的豐富。真實致力於文化本土化也有助增進宗教之間的了解。

近幾年來,在宗教界彼此相互了解真實的貢獻。在宗教界彼此相互了解,在面對人類的共同任務上推動積極合作,基於各偉大宗教共有的許多價值而合作,不論時地盡力去做,以及各大宗教團體的代表之間新近進行的正式交談。關於這點,教廷有一個辦公處—宗教交談諮議會—其特別目的是促進與其他宗教之間的交談和合作,維持其本身天主教身份的絕對忠誠,然卻完全尊重其他宗教的身份。

在信賴,尊重和誠摯的精神下推動,宗教間的合作和交談對和平作出真實的貢獻。「人需要擴展他的精神和他的良心。這正是今日人們生活中常常缺少的東西。缺乏對價值的關切和全面的認知危機,這正是我們的社會現時的體驗,要求我們走出我們目前的境況,作出更新的努力提出重要問題並尋求了解。一道內在靈光因之在我們的良心上開始閃耀,使我們能夠以富有意義的方式了解發展按照天主的計劃指引發展朝向每個人和人類的福祉」(註13)。這項共同的追求在良心法律及人自己的宗教誡命的光照下,以及面對現日社會不義的解決方案上的合作舖設堅固的基礎。

天主教會為促進和平的緣故意願地試圖鼓勵各式的誠實合作。她將繼續為這項合作作出她自己的貢獻,以向他人敞開胸襟和尊重他們,以追求真理的容忍和以團結精神來培植其成員的良心(註14)。


八、良心與基督徒

在追求真理中,面對隨從他們自己良心的義務,耶穌基督的門徒們知道他們不能僅僅信任他們個人的能力作道德識別。天主的啟示啟發他們的良心並使他們知道自由是天主給人類的大恩惠(註15),衪不但把自然法律刻劃在每一個人的心上,「良心是人最秘密的核心和聖所,人在那裡與天主獨處」(註16),而且祂把祂自己的法律揭示在聖經裡。這裡我們發現召喚,或可說是命令,愛天主並遵守服從祂的法律。

天主讓我們知道祂的旨意。祂向我們啟示祂的誡命,排在我們面前的是「生與善,死與惡」;祂召叫我們去「選擇生命…愛慕上主你的天主,聽從祂的話,依賴祂,因為這樣你才能生活,才能久存…」(註17)。出自祂完美的愛,天主尊重人的自由選擇,關係到他或她追求的最高價值,因此祂揭露對良心自由的珍貴恩惠的充分尊重。天主的誡律證實這點,因為它們試圖協助而非阻撓我們運用自由,天主誡律本身是祂旨意的完全表達和絕對反對道德上的邪惡,透過誡律,祂願意引導我們追尋我們的終極。

然而,對天主來說,在受造世界和人身上顯示祂的大愛仍是不夠的,天主「竟這樣的愛了世界,甚至賜下了自己獨生子,使凡信祂的人不至喪亡,反而獲得永生…凡履行真理的,都來就光明,為顯示出他的行為是在天主內完成的」

(若三:16、21)。子毫不猶豫地宣告他是真理(若十四:4),並向我們保證真理必會使我們獲得自由(若八:32)。在追求真理中,基督徒求助於神恩啟示,在基督身上神恩啟示完全顯露無遺。基督委託給教會宣告這真理的使命,而整個教會有責任對真理保持忠信。作為伯鐸的繼位者,我最嚴肅的職責就是這樣:以堅固我的兄弟姊妹們的信仰來保護這持久不變的忠信(參閱路二十二:32)。

基督徒比任何人更應該感覺到自己良心與真理相和的義務。面對在基督內天主啟示賜給恩惠的光輝,他應該多麼謙遜與專注地來傾聽良心的呼聲!他應該是多麼平凡,想到自己有限的見識!他應該是儘快學習,儘慢譴責!在各年齡層次,甚至在基督徒中間,持續的誘惑之一是使他自己成為真理範式。在敗壞的個人主義的年代裡,這一誘惑採取各種形式。但凡是在「在真理內」的人,他們的標誌是謙遜地去愛人的能力。這是天主教訓我們的話:在愛德中表達真理(參閱弗四:15)。

我們明認的真理召叫我們去推動團結超越分離;和好超越怨恨和偏執。使我們達到知道真理的恩惠,把宣告那真理的嚴肅責任放置到我們身上,唯有那真理為大家帶來自由與和平:真理在耶穌基督內成為血肉。

在這篇文告的結尾,我邀請所有的人,在他們自己的境遇中以及在他們的特別職責光照下,深入探討尊重每一個人良心的需要。在社會、文化和政治生活的各層面,尊重良心的自由,是受命於真理,有很多重要而立刻的應用。當我們一起追求真理,尊重他人的良心,我們能勇往直前,循著導向真理的自由途徑,並遵照天主的旨意向前邁進。


一九九○年十二月八日發自梵蒂岡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



註解:

1. 1988年世界和平日文告,前言。

2. 1989年世界和平日文告,1。

3. 參閱《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16。

4. 參閱聯合國1989年取消所有宗教或信仰的偏執與歧視宣言。

5. 參閱《信仰自由宣言》,12。

6. 參閱《教會對非基督宗教態度宣言》,3。

7. 參閱《信仰自由宣言》,12。

8. 1988年世界和平日文告,1。

9. 演講詞(1984年3月10日),5。

10. 1988年世界和平日文告,前言。

11. 參閱世界人權宣言,18;赫爾辛基決議協定,1,a,7;兒童權利大會,14。

12. 參閱《信仰自由宣言》,2。

13. 演講詞(1985年8月19):宗座公報78(1986),第101—102頁。

14. 演講詞(1986年1月11日),12。

15. 德訓篇十七:6。

16.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16。

17. 申命紀三十: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