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致力和平而尊重自由

致一切締造和平的人,

致普世各國的領袖們,

致世上的兄弟姊妹-世界的公民們,

致敢於夢想建立一個更佳世界的青年朋友們

今天我是對你們大家,一切善心的男女們講話。我要請求你們,在這裡慶祝第十四屆世界和平日的時候(一九八一年元旦),想一想這世界的情況,以及世界和平的偉大目標。我這樣做是基於一個強有力的信念:和平是可以獲致的。不過和平也必須不斷地用力去爭取。有如一件好事,必須不斷更新努力,才能獲致成功。面對著生活中的許多日常問題,每一世代的人雖然處境不同,都感覺和平是永遠必要的。是的,把和平的理想轉變成為具體的事實,這乃是我們每一個人每天應做的事。


一、致力和平,尊重自由

我今天把「自由」這個話題作為你們思考的題目,這是承繼教宗若望廿三世在他的通諭「和平於世」裡的思想路線。在這個通諭裡,他把自由視作「支撐和平之屋的四大支柱之一」。自由對於當今世界深沈而又普遍的願望的答覆。這從「自由」這個名詞常常被人引用即可看出。雖然這名詞被有宗教信仰者與無宗教信仰者,被科學家與經濟學家,被生活於民主社會中的人與生活在集權社會下的人所引用時,其意義並不完全相同。每一種人都賦予這個名詞以一種特殊的色彩,甚至賦予這個名詞以極為不同的含義。因此,

當我們企求對和平作一番服務之時,我們必需清楚地了解真和平的真正特質。這個和平的真性質乃是和平的根源,同時也是和平的果實。


二、我們今天對和平的局勢予以重新評估

和平必須在真理中實現;它必須建立在公義上;它必須受愛心的激發;它必須在自由中誕生(註1)。對於自由倘無深刻而普遍的敬意,和平會閃避我們。這一點只要我們向四周稍加觀察,便可獲得證實。在這八十年代的開始,我們眼中所看到的景象,似乎極不樂觀;雖然大多數的人,不論

其為普遍人民或社會領袖,對和平均感憂心忡忡,甚至憂慮到絕望的程度。他們的願望不能在真正的和平中實現,因為他們沒有自由,或因自由被破壞,或因行使自由的方式錯誤或不明確。

世界各國究竟能夠有多少的自由,如果他們的存在,他們的願望,以及他們的反應,都不是出乎互相信賴,而是受恐懼所節制;都不是出於對公共利益的自由追求,而是受壓力的驅使?假如不同民族間的關係,不是基於對人性尊嚴的平等尊重,而是基於強有力者的權利,基於優勢團體的態度,或基於軍事或政治上的帝國主義,自由便受到損害。假如小國被迫必須與大國合作以保證其獨立存在的權利,或賴以苟且偷生,則國家的自由便受到損害。假如享有特權的國家,或強有力的國家,由於經濟上或財政上的控制,使

得伙伴之間的平等交談成為不可能,則自由也受到損害。

在國內,在政治上,倘參與集體決策的自由或個人自由的享用,未能獲得保證,則和平是否還有真正的把握?假如一切權利都集中在一個社會階級的手中,一個種族的手中,或一個團體的手中;假如公共福利與黨派利益不分,而這個黨派又與國家不分,則這個國家便無真正自由可言-而真正的自由乃是和平的基石。假如個人自由被集體所吞沒,「人的超越性以及個人和團體歷史的超越性,均被否定」(註2),則也無自由可言。假如不同形式的無政府主義,有理論作後盾,要達成一切權威作有系統的否定或挑戰,在極端的情況之下,導致政治上的極端主義,或盲目的暴力行動,不論以上情形為自然發生的或有組織的,則真正的自由也不能存在。又假如以內部的安全作為唯一的與最高的準則,以規定當局與其國民之間的關係,好像這是保障和平的唯一方法或主要方法,這樣,也無真正的自由可言。在這裡,我們

不能忽視有系統的或選擇性的壓制問題-此種壓制常採用暗殺、苦刑、失蹤、放逐等方式來達到其目的-有許多為別人服役的人,包括主教、神父、修會會士以及基督徒,遭這樣的壓制。


在社會方面,那些沒有得到公平待遇和充分就業保證的男女,或那些住在鄉下,仍然是過去的奴隸制度或殘留的殖民思想的犧牲品的人,我們很難說他們是享有真正自由的人,那些因著工業、都市、或官僚政治的漫無制度

的發展,陷身於龐大的機構之中,被拘在無法管制的複雜程序之內,沒有合作人性尊嚴的向社會發展的餘地的人,也不能說是享有足夠的自由。一個社會倘相信物質生活的成長漫無止盡,或目的在追求財富,或從事武器競賽,其自由也曾被削弱-其被削弱的程度,遠較其最初所顯示者為甚。當前影響到所有社會的經濟危機,若不採用其他制度而來的原則來對付,很容易導致採取非常手段,使和平的繁榮發展所需要的自由,更為削弱。

在心靈方面,自由也遭受種種的操縱。當社會傳播媒介誤用其權力,不顧報導的嚴格客觀性的時候,這種操縱就會發生。當使用心理的方法而不顧及人的尊嚴的時候,操縱之事也會發生。尤其甚者,成為文盲的男女及兒童,在這以愛教育為常態的社會裡,實際上是過著一種奴隸的生活。在他們身上,自由是極不完整的,至少他們難以行使自由。

一九八一年已被聯合國宣布為殘障年,在這一年的開始,我們若把那些遭受肉體或心靈損害的兄弟姊妹們包括在這幅不自由的畫面裡,也是很適合的。我們的社會是否足夠警覺到其責任,去推動一切的方法,使他們也能夠自由地與其他的人共享生命中的一切,分沾到人類進步的好處,按照他們作為人的尊嚴,符合他們作為人的權利和能力?


四、已有令人興奮的努力,和值得贊揚的成就

以上是一些典型的例子,說明多少有些嚴重的情況,阻礙了自由的正當行使,而這些情況能夠予以改變。不過與這些情況同時並存的,還有當今世界的另一方面,即在自由中尋求和平的一面,而這一面乃是積極的。這一面

乃是一大群男女的形象。他們有的相信,這個理想可以實現,有的決意以自己的自由為和平而服役,決意尊重和平,倡導和平,維護和平。有的已準備好為自己的承諾而作必要的努力和犧牲。在這裡,我是指一切國家的元首,政府領袖,政治家,國際官員和各階層的人民領袖。他們非常客觀地,在不斷變化的情況中,尋找出在個人生活、家庭生活、文化生活方面,以及在社會發展,經濟發展和統治生活方面,對於自由的層出不窮的攻擊。我也想到那些被沒有疆界的人類團結所激勵的世界各地男女,他們認為在這人類文明

已變成世界性的時代,不可能把自己的自由與其他大洲上的兄弟姊妹們所努力爭取和維護的自由相分開。我尤其想到青年朋友們,他們相信只有努力為別人爭取自由,自己才是真正的自由。


五、自由根植於人身上

自由在本質上是內在於人的,是人所固有的,也是人性的特有記號。個人自由是以人的超越性尊嚴為基礎:這種尊嚴是人的創造者-天主-所賜予,為引導人歸向天主。因為人是按照天主的肖像所造成的(參閱創一:27),故人與自由是不可分的。這種自由非外力或強制所能排除。這種自由構成他作為個人和作為社會一份子的基本權利。人是自由的,因為他在分辨什麼是真的與什麼是好的之時,擁有自我決定的官能。他是自由的,因為他擁有選擇的官能,「他是自內,在人格上受感動及被吸引,而不是受制於盲目的

衝動,或僅僅受外力所迫」(註3)自由是能夠選擇及需要選擇;自由乃是按照良心而生活。


六、在自由的社會裡,個人自由應予提高

因此,人必須能夠按照自己所著重的價值,自作選擇;這乃是他表明其負責態度的方式,社會在顧及公共福祉的前題之下,應擁護這種自由。

在許多的價值之中,其為首的及最基本的價值,永遠是表現在人的宗教信念中的人與神之間的關係。為此,宗教自由乃變成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礎。當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在馬德里開會的前夕,我有機會重申自從我就任教宗以來,從未間斷申述的主張:「良心自由與宗教自由…乃是人之基本而不能剝奪之權利;尤有進者,正因此等自由觸及人的精神最內在部分,我們可以說他乃是其他一切自由之存在基礎,緊緊地依附在每個人身上」(註4)。社會各階層權威當局必須使真正自由在各方面的行使,成為可能。他們必須盡力保證每一個人都能夠充分發揮他或她的人性潛能。他們必須容許每一個人有一個受法律保護的獨立領域,以便每一個人都能夠各別地或集體地按照其良心的要求而生活。此外,此種自由也是重要的國際條約及國際協定如國際人權宣言及國際人權會議等所要求的,它並且也是大多數國家憲法所規定

應予保障的。這是完全對的,因為國家既然受人民所委託,不但應當承認個人的基本自由,還應保護並倡導此種自由。國家只要尊重法律所規定的,並依照倫理法律的要求,去尋求公共的福祉,就能夠達成這個積極的任務。同樣地,自由地結合在一起的中間階層對於保護及促進此種自由,也能有其貢獻。這個高尚的工作與社會上一切活躍著的力量都有關係。


但自由不是一種專為自己的權利,它也是我們所承擔的一種對別人的責任。假如自由真正地為和平而服從,則生活在自由中的每一個人及每一團體,均應尊重其他個人及其他團體的自由與權利。這種對別人的尊重雖然使自由受到限制,但同時亦賦予自由以合理的規範與高貴性,因為我們在本性上乃是社會動物。

有些「自由」其實不配稱為自由,我們必須小心保護真正的自由以抗拒各種的假冒品。例如消費主意的社會-不必要的多餘物質的浪費-能夠構成對自由的濫用,假如對於物質的無厭追求,不受公義的法律和社會的愛的節制的話。這樣的消費主義態度,構成了對別人自由的限制;從天下一家的觀點來看,這個態度甚至給予那些無法獲得生活所需的最小量物質的社會,以非常不良的影響。世界上極為貧乏地區的存在,以及飢餓和營養不良的人口的存在,對於那些已經自由開發而無視於別人最低需要的國家,甚至因別人

的貧困造成自己富有的國家,提出了一個嚴重的問題。我們可以說,在富有的國家之中,無限制地追求物質資源及種種享受,對於受益的人來說,僅僅是表面上增進了自由,因為他們以物質的佔有,作為基本的人性價值,而不把某種的物質繁榮視作條件或手段,在與別人合作及和平共處的情形之下,用以充分發展個人的天賦才能。

同樣地,一個社會純粹建立在唯物主義的基礎上,其人民亦沒有自由,因為它把個人自由交付給經濟去支配,因為它假意識型態上的和諧之名,壓抑了人的精神創造力;因為它不許人民行使其集會結社的權利;因為它事實上把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力,削減至於無有;或者在公共事務方面,它使得個人主義,市政上及社會活動上的不參與,變成一般人的共同態度。

最後,真正的自由在放縱的社會裡,也不能發展,因為它把自由和為所欲為混為一談,並假自由之名宣佈一種全面的超道德。凡聲稱人可以自由安排他的生活而不必顧及道德價值,或者說,社會不必對倫理價值的保護與發揚,提供保證者,都是對自由的一種諷刺。這種態度對自由與和平都是具有破壞性的。這種對自由的錯誤觀念,還可以舉出很多例子,例如,用合法化的或被普遍接受的墮胎方法,來消滅人的生命,就是其中之一。


八、自由世界應促進民族自由

尊重各民族各國家的自由是和平本身不可或缺的要素。戰爭之所以不斷發生,許多民族和文化之所以遭破壞,就是因為民族或國家的主權不被尊重。這種戰爭的現象在各大洲都是有目共睹的,就是因一國侵犯別國自由主權而引起的戰爭和打鬥。人們甚至懷疑,戰爭是否要變成-或已經變成-我們文化的正常現象;「有限度」的武裝衝突是否會持續很久而不會引起大家的注意;或者內戰此起彼伏,也無人過問。戰爭的原因多而複雜。例如:領土擴張,意識型態上的帝國主義,為著爭取勝利,大量儲存導致全面性毀滅的

武器,經濟剝削有計劃地予以永久化,領土安全的困惱,種族歧視被武器販子所利用,以及許多其他的原因。不論其原因為何,這些戰爭包含不公道的成分,包含對自由的藐視、憎恨與攻擊。當我於去年對聯合國大會發表演說時,曾強調這一點:「從最基本和最原始的意義上說,戰爭的精神是在人的不可剝奪的權利被侵犯以後,才逐漸生長以至於時期成熟。這是對和平目標的一種新的和極為適切的看法,遠較其他的看法為深入而徹底。這個看法是從不公道事實的各面,所表現出來的更為複雜的型態中,看出戰爭的緣起,

或可說是看出戰爭的實質,不公道的行為首先打擊人權,從而摧毀了社會秩序的有機性統一,然後影響到整個國際關係的體系」(註5)。


缺乏尊重各國家、各民族,及各文化的自由意願,缺乏對此問題的世界性的一致的看法,要創造和平的環境是困難的。但是我們必須有勇氣相信其為可能。假若我們相信其為可能,我們便要假定每一個國家及其政府,應有一明白的公開承諾,放棄有害於其他國家的權利要求和計劃。換言之,我們要假定,任何國家或文化的優越理論,都不能被接受。我們還必須樂意去尊重其他國家的內部發展,承認他們在人類家庭中的個體性,因而對於經濟、社會或文化方面干涉別人,或剝削別人的任何政策,都要決心予以反對或糾

正。在這一點上,我要呼籲國際社會作更大的努力,去協助新興的或發展中的國家,使他們能真正控制自己的資源,並達到糧食和生活必需品的自給自足。我所祈望於富有國家的是,他們的協助應以消滅極端貧窮為主要目的。

訂立法律協定在促進國際關係上有其好處。為使人確能尊重自由,我們必須設法把國際人權宣言所產生的效果實例,逐漸予以編輯公佈。在尊重不同民族間的同一性這件事上,我特別要把宗教傳統在國內及國外應受尊重的權利,以及參與宗教、文化、科學,與教育上的自由交流的權利,包括在內。


十、製造一種信任與負責的風氣

自由及其真正成就的最佳保證,有賴於個人與民族的責任心,有賴於每一個人在自己的崗位上,在其周圍的環境中,在國內及在國際上,所作的努力。因為自由不是別人所賞賜的,它乃是我們自己不斷地爭取來的,它與我們每人所應有的責任感,並行不悖。除非我們同時使他們了解什麼是大眾福祉,使他們更加負責,我們不能使人自由。

為達這個目的,彼此互相信任的氣勢必須建立,並予加強,若無彼此信任的氣氛,自由不能發展。每一個人都能看出,這個氣氛乃是真正和平及其表現所不可缺少的條件。但是,和自由及和平一樣,彼此信任也不是別人所賞賜的:它是要我們去爭取的,我們應當堪當別人的信任。假如個人不認為對於公共福祉有其應盡的一份責任,假如一個國家不感覺它對世界的命運有其應盡的一份責任,那麼,彼此信任的心就會受到損害。假如我們利用別人以達到自私的目的,假如我們使用計謀,為自己的利益而侵犯到別人的合法

利益,則不信任的情形更為明顯。只有因有利於公共福祉的具體行動,而取得別人的信任,才能在個人與個人,以及國家與國家之間,使為和平而服役的自由,受到尊重。


十一、天主子民的自由

在結束此文告之時,讓我與在基督的信仰上與我結合為一的人們,多說幾句話。人不能夠真正自由或倡導真正的自由,除非他承認,在現實世界以上有一超越的境界,並生活于其中,而生活在與天主的關係裡,因為自由永遠是按照造物者的肖像而受造的人之自由。這個信念基督徒在福音裡獲得證實,並對它有更深入的了解。是人的救贖者基督使我們自由。若望宗徒記載了下面的話:「如果天主子使你們自由了,你們的確是自由的」(若八:36)。保祿宗徒又加上了一句:「主的神在那裡,那裡就有自由」(格後三:17)

。假如我們在內心深處仍是罪的奴隸,則我們縱使從不義、恐懼、強制與痛苦中被釋放出來,也是沒有用。人必須從他的奴性中被釋放出來,變成新人,才算是真正自由的。為此,人的根本自由係存在於其最深的層面上;即因內心的皈依而向天主開放的層面上。因為任何形式的征服,破壞自由,均可在人心裡找到其根源。最後,對基督徒而言,自由不是從人而來,自由是表現在對天主意志的服從上,表現在對天主的愛的忠信上。有此認識,基督的門徒有力量在世界上為自由而奮鬥。面對著這個艱難的工作,基督徒不會讓自己陷入惰性及失望之中,因為他把希望寄託於天主,天主會支援凡按照聖神而推動的工作,並使其結豐盛的果實。

自由是人與國家成熟與否的尺度。因此,在結束此文告之時,我不能不重申我在開始時對你們所發出的緊急呼籲。與和平一樣,自由乃是一種不斷更新的努力,為使人達到圓滿的人性。讓我們不要期待那種在恐怖中的平衡之下的和平,讓我們不要接受暴力作為達到和平的方法。反之,讓我們以尊重真正的自由作為開始:因尊重自由而產生的和平,才能夠滿足世界的期望;因為那才是建立在正義上的和平,建立在自由人類的無可比擬的尊嚴上的和平。


一九八○年十二月八日發自梵蒂岡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


註解:

1. 參閱《和平於世》通諭。

2. 《第八十年》通諭,26。

3.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17。

4. 宗教自由與赫爾辛基之最後協定第五款,參閱一九八○年

十一月十五日羅馬觀察報。

5. (第十一節)。